第三节 与关联方的生意
第四十三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使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生意,,谋取不当利益,,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。。。
本法所称关联方,,是指本企业的董事、监事、高级治理职员及其近支属,,以及这些职员所有或者现实控制的企业。。。
第四十四条 国有独资企业、国有独资公司、国有资源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、商品、效劳或者其他资产,,不得以不公正的价钱与关联方举行生意。。。
第四十五条 未经推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赞成,,国有独资企业、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:
(一)与关联方订立工业转让、乞贷的协议;;
(二)为关联方提供担保;;
(三)与关联方配合出资设立企业,,或者向董事、监事、高级治理职员或者其近支属所有或者现实控制的企业投资。。。
第四十六条 国有资源控股公司、国有资源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生意,,遵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和有关行政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划定,,由公司股东会、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。。。由公司股东会、股东大会决议的,,推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,,应当遵照本法第十三条的划定行使权力。。。
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生意作出决议时,,该生意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,,也不得署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。。。
第四节 资产评估
第四十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、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源控股公司合并、分立、改制,,转让重大工业,,以非钱币工业对外投资,,整理或者有执法、行政规则以及企业章程划定应当举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,,应当凭证划定对有关资产举行评估。。。